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係中的重要作用,規範和加強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第53號令)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政策引導。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自治區予以認定,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企業是技術中心建設的主體,技術中心的建設經費由企業提供。鼓勵技術中心在為本企業服務的同時,通過承擔國家、地方和其它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四條 自治區經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負責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自治區經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工作進行指導,並具體負責組織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五條 參與製定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使企業對本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和市場信息有較強的獲取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組織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的評估和論證,對企業重大技術問題提出建議意見。
第六條 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重點從事中長期的新產品開發,開展以產品為龍頭帶動相關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的研究開發,負責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主導產品。
第七條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製,完善必需的研究開發條件,增強企業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吸引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到企業技術中心工作,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八條 開展產學研聯合,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業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提高企業多渠道運用技術資源的能力。組織和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創新。
第九條 收集、分析與本企業相關的全球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谘詢、意見和建議。利用人才、技術和信息優勢,發揮技術的集散和輻射、信息集聚與擴散、共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技術服務與谘詢、產品分析、檢測、試驗以及人才交流與培訓等職能,在行業、區域和企業技術開發體係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章 認定
第十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8月30日。
第十一條 申請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經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當放寬)。
(二)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研究與發展經費總額不低於企業銷售收入的2.0% (參照行業係數分級)。
(三)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四)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
(五)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廣西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經濟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好的企業經營機製。
(六)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七)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製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先進地位。
(八)技術中心組織體係完善,運行機製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製,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九)企業兩年內(指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第十二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當地市經委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3)。
(二)各市經委對企業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將申請材料(一式四份)和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自治區經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
(三)自治區經委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對各市匯總上報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綜合評審後,擇優確定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十三條 自治區經委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以公文形式發布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從自治區經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開發體係的建立,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十五條 投入技術中心建設的資金納入企業年度經營預算,經費收支單獨設立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 技術中心管理實行主任負責製,技術中心主任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研究開發項目實行項目組長負責製或項目經理負責製。
第十七條 技術中心負責研究開發方向、重點項目、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製訂年度技術創新計劃,並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投融資決策等進行谘詢評估。
第十九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條 技術中心在項目安排上應統籌考慮,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項目的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廣泛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人才技術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技術中心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技術中心建設發展規劃開展工作,技術中心應與企業生產、營銷、信息、規劃、財務等部門緊密配合,在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係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五章 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依據評價指標體係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數據初審。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於當年3月31日前將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2)、《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3)報送市經委,由各市經委匯總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於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報送自治區經委(一式四份)。
第二十四條 評價:
(一)數據核查。自治區經委組織專家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
(二)數據分析與評價。自治區經委組織專家對核查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
(三)自治區經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並確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警告)。
(四)無正當理由一次不按時報送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統計報表視為基本合格(警告)。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被警告;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經委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由自治區經委以公文形式發布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六章 調整與撤銷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經委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對調整與撤消的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七章 管理與政策
第三十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已獲得認定資格的撤銷其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三十一條 因第二十八條原因被撤銷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三十二條 對於被警告的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經委負責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按時報送主管部門要求呈報的各種報表。市經委負責督促指導。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由市經委將有關情況報區經委,同時抄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開發並經專家評審確認良好的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企業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根據財力狀況,適當安排資金扶持優秀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 允許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九條 允許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本條所述儀器和設備,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後企業新購進的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
第四十條 國家如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後的稅收政策執行。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行業技術中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市經委按照本辦法對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管理,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相應政策,對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相應支持。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
寫提綱
2.《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編寫提綱
3.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4.《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係》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 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製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製,包括各項製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製、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項目的市場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主導產品的關鍵技術知識產權等。
5.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以及人才培養情況。
7.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三年內)及經濟效益。
三、市經委推薦意見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製定與調整,年度計劃的製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技術創新體係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係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製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製、保護、技術創新投入製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年度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四、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3:
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所屬行業 | 主營業務 | |||
企業負責人 | 聯係電話 | |||
技術中心負責人 | 聯係電話 | |||
聯係人 | 聯係電話 | |||
聯係傳真 | 電子郵件 | |||
企業網址 | 報告年度 | |||
序號 | 定量數據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
1 | 企業營業收入總額 | 萬元 | ||
2 | 企業利潤總額 | 萬元 | ||
3 |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
4 | (T一1)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
5 | 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 | 萬元 | ||
6 |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7 | (T一1)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8 | 企業全部科枝項目數 | 項 | ||
其中: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 | 項 | |||
其中:對外合作項目數 | 項 | |||
9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10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
l l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
12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萬美元 | ||
13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
14 |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
15 | 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 | 人 | ||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
16 | 技術中心職工人數 | 人 | ||
17 | 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 | 萬元 | ||
18 | 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
19 | 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
20 | 技術中心博士人數 | 人 | ||
21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
22 | 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 | 個 | ||
23 | 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 個 | ||
24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和自治區認證實驗室數 | 個 | ||
25 |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項 | ||
26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
27 | 當年申請的專利數 | 項 | ||
其中: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製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項 | ||
29 | 企業獲得的馳名商標數 | 個 | ||
30 | 企業獲得的中國名牌產品數 | 個 | ||
31 | 企業獲得的國家免檢產品數 | 個 | ||
32 | 企業獲得的中國出口知名品牌數 | 個 | ||
33 | 企業獲得的廣西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 | 個 | ||
34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講步獎項目數 | 項 | ||
35 | 獲自治區科技進步獎、新產品優秀成果獎項目數 | 項 |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市經委審核意見: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B107-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2)。未列入省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範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二個表的格式填報後提交。
2.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複印件。
3.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B107-1、B017-2)表合並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並填報。
4.評價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解釋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範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範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上一次評價的報告年度。
2.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並報表範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並報表原則處理後的合並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遊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3.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後的盈餘。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4.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工業企業銷售產成品、試製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5.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後的餘額。
6.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於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於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製或合作研製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製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8.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並開展研發(製)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製)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0.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11.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並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製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麵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二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製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於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於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於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2.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指年末整個企業用於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麵原值)。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4.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5.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6.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7.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工業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製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18.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19.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0.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1.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2.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3.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後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4.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 0.5人月。
25.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26.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7.國家、國際組織和自治區認證的實驗室數:指國家、國際組織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28.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29.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30.當年申請的專利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專利件數。
31.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製定的國際、國家、自治區、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製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自治區、行業標準的數量。
33.企業獲得的馳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數(含國際馳名商標數)。
34.企業獲得的中國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評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數。
35.企業獲得的國家免檢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評定的國家免檢產品數。
36.企業獲得的中國出口知名品牌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商務部評定的中國出口知名品牌數。
37.企業獲得的廣西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指企業擁有的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定的廣西名牌產品數或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的自治區著名商標數。
38.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39.獲自治區科技進步獎、新產品優秀成果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獎、新產品優秀成果獎的項目總數。
附件4:
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係
一、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一級指標 | 二級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單位 | 基本 |
創 新 機 製 | 創新投入機製 | 24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次評價增長 | 17 7 | % 百分點 | ≥ 2.0 ≥ 0 |
人才激勵機製 | 6 | 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 3 3 | % | > 1.2 > 2 | |
創新合作機製 | 6 | 來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3 3 | 人月 % | > 2 > 5 | |
技 術 與 人 才 | 創新隊伍建設 | 12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 7 5 | % 人 | > 2 > 1 |
創新條件建設 | 8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8 | 萬元 | >200 | |
技術積累儲備 | 8 |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企業擁有廣西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 | 6 2 | % 個 | > 6 ≥1 | |
產 出 與 效 益 | 技術創新產出 | 13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當年申請的專利數 ——其中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6 5 2 | 項 項 項 | > 5 ≥1 ≥ 1 |
技術創新效益 | 23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獲自治區科技進步獎、新產品優秀成果獎項目數 | 11 11 1 | % % 項 | > 20 > 15 ≥1 | |
加分扣分 | 加分 | 6 | 企業擁有的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出口知名品牌數 | ≤2 | 個 | |
主持和參與製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1 | 項 | ||||
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1 | 萬美元 | ||||
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 | ≤1 | 個 |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1 | 項 | ||||
扣分 | 6 | 企業經營虧損 | ≤ 6 | 萬元 |
二、行業係數
行業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 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 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電子 | 0.6 | 0.4 | 0.4 |
輕工Ⅰ | 0.6 | 0.4 | 0.4 |
輕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機械 | 1.0 | 0.6 | 0.6 |
醫藥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紡織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鐵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有關說明:
1.由於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麵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係數加以調節。
2.行業係數隻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係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係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係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煙草、煤炭、交通、建築、石油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兩項指標暫按滿分的60%計算。
輕工Ⅰ為家電行業,輕工Ⅱ為輕工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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